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40
出監收容人阿布,為報答前同在矯正機關服刑之收容人阿通多方照顧,於出監後特邀約阿通之工場主管羅大海至「蝦很大碳烤餐廳」聚會。酒過三巡後,阿布見時機成熟,席間當場交付 2 萬元之報酬,請羅大海妥適照顧收容人阿通在監一切生活起居,羅大海覺得跟平常工作一樣,因此,基於不拿白不拿的心態予以收下。 事後,羅大海陸續以通訊軟體告知有關收容人阿通在監之生活情形,並特別注意收容人阿通身體狀況,且隨時讓其就醫。羅大海於收受賄賂後,非但未予退還,反而更積極利用其職務上關係,對於其職權範圍內之收容人予以特別照料作為回報。 最後,羅大海被法院依貪汚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並向公庫支付 28 萬元即應接受法治教育 5 場次,褫奪公權 4 年,所得 2 萬元財物沒收。行政責任上,羅大海予以記一大過處分,二審定讞後免職。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