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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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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手機洩底價,綁標更不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973
故事簡述: 小島市的橋樑受水災影響,河道砂石阻塞且河堤護岸受損嚴重,亟需疏濬,市公所即向河川單位申請自辦疏濬工程,獲得同意後,由財建課承辦人放水弟負責辦理「上下游河川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案」的設計監造及工程發包採購案。 歐北座公司對這個案子很有興趣,負責人曾貪心與小島市的市長熟識,邀請市長、秘書、課長賈仙及承辦人放水弟等人,一起前往曾貪心的住處聚會。席間,曾貪心要求賈仙及放水弟在廠商投標資格中,加入「廠商負責人須有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訓練結業證書」的特殊條件,企圖用這樣的方式,讓歐北座公司比較有優勝的機會得標。後來,因為其他投標廠商對工程疏濬砂石的數量計算提出異議,採購案流標。 第二次招標程序期間,賈仙負有督導職責,應該避免與廠商有程序外的不當接觸,卻私下打電話將標案底價洩漏給歐北座公司,讓歐北座公司順利得標,獲取不法利益新臺幣59萬 5,162元。 賈仙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底價在未決標前,仍應保密,卻在決標前,故意將機關的工程標案底價洩漏給歐北座公司。最後,賈仙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4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溫馨叮嚀: 機關辦理採購時,不論在選擇招標方式、 訂定施作項目、審查廠商資格及報價,或後續履約管理階段,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人員想要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也應該確認招標工程是否符合實際或特殊需要情形,才能針對廠商資格做必要的限制條件。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且開標後至決標前,底價仍應保密。賈仙違反上述規定,於開標前將工程案的底價金額,以手機通知歐北座公司,因此讓歐北座公司順利得標,法院認定歐北座公司所獲得的利潤屬於不法利益,公務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4款之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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