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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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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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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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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課員卓○○及約僱人員劉○○涉嫌利用辦理就業徵才活動疏未能取得適當單據核銷,涉犯刑法偽造文書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一、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就業服務處(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下轄機關,下稱臺中市就服處) 課員卓○○及約僱人員劉○○利用辦理「102年現場徵才活動實施計畫」及「103年現場徵才活動實施計畫」之徵才活動時,疏未能取得單據以核銷費用,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向營業人取具提供蓋有發票章及負責人私章之空白收據數紙,並在空白收據上填寫不實品名、單價、數量及總額等欄位,再黏貼於臺中市就服處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上,以辦理核銷,並持之呈報予各級單位主管陳核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單位主管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核章,誤認有實際向各營業人購買空白收據上所填寫之用品,遂而同意核章並撥款,足以生損害於臺中市就服處對於核銷經費之正確性。 二、 全案經廉政署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卓○○及劉○○犯罪事實明確,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渠等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爰審酌渠等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予以緩起訴處分。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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