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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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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圖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28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員警孫○○、張許○○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孫○○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勤務組分隊長,張許○○為該隊勤務組警員,專責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取締、拖吊違規車輛及擔服交通隊拖吊場值班等勤務。


二、 緣孫○○之劉姓友人於103年間因違規停車,為執行交通稽查與拖吊勤務之張許○○發現,遂當場予以照相存證,並開掣拖吊保管通知單,隨即將該違規車輛拖吊上架移離現場。惟於拖返交通隊途中,孫○○接獲劉某來電告知上情,乃聯繫張許○○並指示將該違規車輛拖至交通隊後方員工停車場內,事後任由車主劉某前往該停車場將違規車輛駛離。

 

三、 彼等共同基於圖謀違規車主免於繳納移置費及違規罰緩之犯意,使違規車主獲取免繳移置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事後舉發之違規停車罰鍰600元共計1,600元之不法利益。


四、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屬實,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張許○○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3年。另孫○○教唆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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