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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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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主管事務圖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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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78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警員方○○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方○○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車禍處理小組警員,其於民國103年6月10日晚間,在屏東縣屏東市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前處理交通事故時,明知同案被告郭○○(所犯肇事逃逸罪,另為判決有罪)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竟基於圖利、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等犯意,未依程序依法通知肇事者到場以釐清案情,逕將其職務上所掌管之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之封面事故類別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類別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交通事故類別欄,將原應勾選A2類(即「車損,有人受傷」之意)交通事故,擅自勾選為A3類(即「車損,無人受傷」之意),並於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將事故類型欄位勾選「息事案件」,且繕打「本案無人受傷」等不實事項,又於肇因分析研判欄位蓋用「息事案件不予分析研判」印章,致使不知情直屬長官誤認該件係A3類型交通事故案件,並予同意歸檔結案,使肇事者免受肇事逃逸致人受傷之刑事追訴之利益,並獲取免繳交通違規罰鍰新臺幣3仟元以上9仟元以下罰鍰之不法利益,及致生損害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及監理機關對於屏東地區交通事故類型之統計及管制之正確性。


二、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屬實,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方○○涉犯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並於判決確定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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