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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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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主管事務圖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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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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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一、 李○○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之送達取證、開徵及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明知對於前配偶張○○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應自行迴避,且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通知書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納稅義務人於通知書送達後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查對或請予更正,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憑據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辦理。詎李○○竟違背上開法令並基於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直接圖利張○○之犯意,分別幫助張○○逃漏100年度計8,045元、101年度計1萬1,554元及102年度計7,535元共3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共計2萬7,134元。 二、 案係李○○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政風室人員陪同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經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第213、216、220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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