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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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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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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管理員李○○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案」,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李○○係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下稱宜蘭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明知依照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0年1月17日矯署綜字第1000001388號函頒「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壹、十:「不得接受受刑人家屬之招待或餽贈」及十三:「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竟收受受刑人溫○○及其友人張○○交付之賄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欲夾帶小電視及SD卡入監,嗣因監所尚未開放受刑人持有具記憶卡功能之小電視,故將小電視及SD卡占為己有後丟棄;另收受受刑人邱○○及其姊夫羅○○交付之茶葉2斤,作為夾帶3條香菸及2件內衣入監予受刑人邱○○之對價。此外,李○○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得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而分別為受刑人溫○○、王○○、陳○○夾帶價值240元至3萬元不等之香菸入監。 二、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該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刑法侵占罪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溫○○、張○○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邱○○、羅○○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2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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