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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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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業務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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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263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簡○○涉嫌侵占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代收款項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簡○○於民國99年9月13日至103年8月27日間,在臺東縣立新生幼兒園(下稱新生幼兒園)擔任護士,經幼兒園園長指派兼辦出納業務,負責幼兒園內之現金收付,所收款項繳入新生幼兒園所用臺灣銀行94754號公款帳戶內,係從事業務之人。其自101年3月3日起,明知收受共17筆款項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儘速解繳公庫,竟因個人開銷超支及債務等因素,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於收款後未按規定依限將其所收納之各筆款項解繳公庫,反而易持有為所有,分別將之侵占入己,總計新臺幣461,527元。嗣因廠商向新生幼兒園請款及新生幼兒園主計人員於102年9月、10月起發現上情,經新生幼兒園園長進行清查,並要求簡○○繳回侵占款項,簡○○始分別籌款將各筆款項繳入公庫。。 二、 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簡○○犯業務侵占共10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捌月至拾月不等,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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