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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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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公有財物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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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助理督導許○○涉嫌侵占公有財物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有罪。 一、 許○○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迄99年8月31日擔任教育部雲林縣聯絡處暨雲林縣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助理督導,負責辦理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各項活動採購及經費核銷支用等業務。詎許○○於上開經管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採購及經費支用核銷期間,明知公家經費均應覈實報銷,不得移作他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對於雲林縣聯絡處之教育部補助款,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請廠商提供浮報數量、價額之不實發票核銷,詐領教育部補助款新臺幣(下同)2萬8,086元;另基於侵占公用財物之犯意,對於雲林縣校外會之雲林縣政府補助款,請不知情之廠商提供空白發票及收據由許○○自行填寫或以未實際購買之不實發票收據核銷,侵占雲林縣政府補助款計4筆共11萬5,200元,足生損害於雲林縣聯絡處暨校外會經費審核之正確性。 二、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5年3月18日判決許○○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10月20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侵占公有財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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