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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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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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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泰源職能訓練所總務科林姓辦事員,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臺東憲兵隊,共同偵辦法務部矯正署泰源職能訓練所(下稱泰源職訓所)總務科辦事員林○○,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本案泰源職訓所林○○明知並無決定符合外役監初審條件之權限,且自己亦無為他人安排外役監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協辦外役監遴選及發送文書等業務,得以進入教化區,而有接觸該監所受刑人之機會,於民國104年06月25日前某日,向受刑人吳○○佯稱有管道可使吳○○符合外役監遴選資格云云,惟必須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作為打點相關官員代價,致使吳○○陷於錯誤,誤信林○○有管道及影響力可協助通過外役監資格審查,雙方商議將上開金額由30萬元降為25萬元,並將前金12萬元匯入林○○所指定之帳戶中,林○○因而詐得該12萬元。 二、 案經臺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及臺東憲兵隊,針對泰源職訓所受刑人吳○○工廠、林○○之住家及辦公室等處所進行搜索,發現上開匯款帳戶及往來書信等證據,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東地檢署,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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