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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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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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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一岸巡大隊上士金○○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一、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一岸巡大隊(下稱八一大隊)司法組上士金○○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案。緣金○○於民國104年10月間至105年2月間利用多次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工地會勘之職務機會,向該公司協理許○○佯稱公司工程之施工內容有觸法疑慮、其掌有權限可使該案免於法律制裁,致許○○陷於錯誤而交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金○○再向許○○佯稱,其可協助該公司所涉某案件作證,使相關人員獲得無罪判決,並交付蒐證光碟乙片以取信之,致許○○陷於錯誤後,再向許○○索取20萬元,因許00得以動支之公司零用金已達上限10萬元而未得逞。 二、 金○○另於105年2月至4月間,利用其職務上之會勘、查緝等機會,分別向○○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梁○○、○○砂石場負責人林○○及涉犯竊佔臺東縣東河鄉一處國有土地之王○○,佯稱其掌有權限可使上開人員各涉犯案件免於法律制裁,並交付蒐證光碟、會勘紀錄等相關資料以取信之,使渠等分別陷於錯誤後,進而索取數萬元不等之金錢,其中張○○同意以5萬元以內金額處理,遂指示其特別助理陳○○交付3萬元予金○○,而梁○○、林○○則堅持拒絕交付金錢而未得逞。另王○○不甘受騙,遂檢舉上情,而於金○○前往王○○之住處收取部分款項1萬元時,即遭埋伏之廉政官執行拘提,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偵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金○○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予以提起公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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