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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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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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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嘉義縣水上國中校長陳○○涉犯侵占公有財物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緣於1022月間嘉義縣水上國中風雨操場鐵皮屋年久失修,已不堪使用而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經校方事務組簽陳校長陳○○同意,委請工友馬○○、謝○○等人協助拆除該鐵皮屋,嗣將拆除廢材載往○○企業社變賣,回收所得現金新臺幣(下同)135,000元。詎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指示工友馬○○前往○○企業社唆使蔡○○製作不實估價單,填載變賣價額為85,000(馬○○、蔡○○另案起訴),致不知情相關承辦人據以解繳嘉義縣政府,以此方式侵占其他公款5萬元,足生損害於嘉義縣政府財產管理之正確性。

 

二、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認校長陳○○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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