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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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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424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林○○係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辦理該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林○○明知依據泰安鄉公所之規定,辦理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須報請鄉長同意並確實購置物品,檢附購買單據後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核銷撥款。詎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利用職務上辦理採購消耗用品之機會,自民國99年5月起至103年10月止,以偽、變造之不實收據持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於上開期間共計詐領497萬3,167元。 二、 案經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後,認事證明確而移送苗栗地檢署,經檢察官於104年12月23日偵查終結,以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30日判決,認林○○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而判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並應追繳尚未繳回之犯罪所得財物共計247萬3,167元。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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