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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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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不法檢舉管道、檢舉獎金、罰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0843
※什麼是竊電? 依據電業法第106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未申請而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準用第七十三條規定求償電費。 ※竊電罰則 竊電所涉法律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二部分: 一、刑事:依電業法第106條規定,竊電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依電業法第73條規定,追償竊電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電費。 其他:用戶拒絕稽查員檢查者,依照電業法規定,得當場停止供電。 ※檢舉管道? 民眾發現竊電,敬請速向警察機關或台電公司當地服務單位檢舉,臺灣電力公司對檢舉人之姓名、地址絕對負責保密。 ※檢舉獎金 一、經外界人士密告而查獲之案件,就追償電費收入之淨額提撥百分之十予舉發人,但每案最高金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二、協助取締竊電人員特別酬勞金 協助取締竊電人員(不包括臺灣電力公司編制內稽查課內、外勤及協助班工作人員)得酌情按下列標準核發特別酬勞金,由查緝費用項下支付,但以未具領其他獎金者為限,並應將全案查處經過、發給酬勞金對象及確實金額個案陳報總處核定。 (一)緝獲協助他人竊電嫌疑犯,於人犯移送法辦後,分二階段發給特別酬勞金。 1.第一階段:俟偵辦機關將嫌疑犯移送法辦後,按下列標準發給特別酬勞金: (1)檢舉人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偵辦機關移送法辦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六萬元。 (2)檢舉人向臺灣電力公司或偵辦機關檢舉,因而移送法辦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三萬元,酬勞金發給登錄在先之檢舉人。 (3)偵辦機關受理檢舉人或臺灣電力公司報案,將緝獲之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三萬元。 (4)偵辦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發給酬勞金新台幣六萬元。 2.第二階段: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相關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偵辦機關,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參與查緝或對解決惡性竊電案件特別出力之有關人員,於竊電案件解決後,收到追償電費淨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者,按實收追償電費百分之五計算特別酬勞金,一次全額發給,但最高額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已依第(一)款發給酬勞金之領受人,不發給本款酬勞金。 (三)特別酬勞金核發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臺灣電力公司員工或外界人士依據學術、經驗,提供查緝竊電之技術或方法(含防止竊電措施),對增進查緝技巧及效率或遏止違章竊電之蔓延確具成效者,得以文字具體論述簽報總處核定,每案最高核發特別酬勞金3萬元,由查緝費用項下支付,但以未具領其他獎金者為限。 (臺灣電力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政風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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