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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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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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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141
一、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下稱原民處)代理處長督固‧○○等4人,辦理原民處民國104年原住民生活輔導員遞補人員甄試,明知考生林○○逾期報考不符應試資格,督固‧○○竟指示部屬蔡○○於甄試當日,在甄試簽到簿手寫增列「林○○」考生之姓名,使林○○得以應考;嗣督固‧○○得悉上開甄試結果林○○並未錄取後,竟持部屬徐○○所交付之空白公文試卷,至林○○住處,讓林○○重新書寫上開甄試公文試卷答案後抽換之,督固‧○○另偽造林○○之選擇題答案卷,復塗改降低原甄試結果前二名錄取人員之成績,將逾期報名之林○○成績提高為最高分數,成為第一名錄取,足以生損害於考試成績公文書之正確性及甄試之公平性。 二、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花蓮地檢署,經檢察官於104年8月19日偵查終結,對督固‧○○、徐○○、林○○等3人以共同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蔡○○則另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6日判決,督固‧○○犯共同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徐OO犯共同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林○○則另於105年4月13日以簡易判決犯共同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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