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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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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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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澎湖榮民服務處總幹事張○○涉犯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案」 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澎湖縣榮民服務處(下稱澎湖榮民處)總幹事張○○與廠商蔡○○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乙案,本案被告張○○係擔任澎湖榮民處總幹事,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係松○電器行實際負責人,緣澎湖榮民處在民國101年8月16日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101年度設備與投資預算分配-辦公廳舍冷氣機採購」採購案,張○○與蔡○○均明知本件除基本安裝項目外,僅須再支付電纜及銅管等材料費、工資及合理利潤共計6萬2000元,詎張○○及蔡○○竟共同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之犯意聯絡,除原本應支付之工程費用外,共謀於該採購案以虛列材料費方式浮報該工程價額2萬元供蔡○○私用,案經廉政署於102年7月9日執行搜索並當場查扣相關帳冊及約詢多人到案說明後,將相關犯罪事實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5年3月29日判決被告張○○犯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又犯公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被告蔡○○與公務員共同犯購辦公用器材浮報價額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法院審酌被告2人利用購辦公用器材共同浮報價款,影響國家及公務人員之形象,有辱官箴,惟考量其所圖不法利益非鉅,爰揭上述判決。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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