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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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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圖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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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葉○○涉嫌圖利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起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5年2月26日判決被告葉秀鳳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二、 本案被告葉○○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開徵、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渠明知對於配偶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應自行迴避,詎葉○○為圖其配偶之不法利益,竟違背上開法令並基於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於明知其配偶受有租賃及財產交易所得,竟利用職務上審核之機會,將電腦系統所載之租賃所得額新台幣(下同)61,558元及財產交易所得額101,160元,皆不實登載為0,使其配偶因而獲得減繳所得稅8,136元之不法利益。法院審酌被告葉○○身為行使國家核課稅捐權柄之稅務員,理應戮力從公不得徇私,詎其竟圖配偶之不法利益,復於偵審期間仍無悛悔真意,惟考量其所圖不法利益非鉅,爰揭上述判決。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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