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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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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收受賄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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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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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工務室空調組組長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一、 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間接獲檢舉,獲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工務室空調組組長鄭○○於辦理醫院相關採購涉有不法,經駐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長期跟監、蒐證後,發現鄭○○於辦理醫院相關採購及驗收期間,曾多次於下班後與廠商飲宴及出入色情場所,並有向承攬廠商索取手機、筆電、平板電腦等電子用品,甚至接受招待至國外旅遊等不正行為,掩護廠商得以順利標得工程施作等不法情事。 二、 廉政署遂於103年3月31日兵分14路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上開承攬廠商之行賄帳冊資料及手機、筆電、平板電腦、冷氣等物品之購買憑證,案經訊問後,檢察官分別予廠商張○○、李○○各5萬元,王○○以3萬元交保處分。另組長鄭○○及廠商黃○○矢口否認有收賄及行賄之犯行,檢察官認2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條第1項之收賄、行賄罪事證明確,為查明是否另有其他共犯涉案,並防止相關涉案人串證及滅證,於同日夜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三、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對鄭○○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0年,廠商黃○○等7人則予以緩起訴處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業於105年1月8日判決鄭○○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侵占公有財物罪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收受之賄賂併予沒收。 (本文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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