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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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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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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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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臺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出納陳○○涉嫌侵占案,認陳○○於原民會館任職期間,因侵占經手房租收入等款項,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等罪嫌而予移送,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業將陳○○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名提起公訴,相關犯罪事實摘列如次: 一、陳○○接續自99年4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間,將經手之原民會館房租收入,以塗改樓值班報告表、櫃檯人員現金交接簿上房客姓名或收受款項等紀錄之方式,漏列相關收入記載,將合計新臺幣(下同)71萬6,575元侵占入己,並製作不實內容日結帳,再將日結帳、樓值班報告表、櫃檯人員現金交接簿及剩餘款項解繳公庫紀錄交予不知情兼辦會計人員而行使之,供會計人員據以按月製作會計月報表陳報臺東縣政府,足生損害於原民會館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及臺東縣政府對於原民會館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陳○○接續於99年8月5日至101年5月2日間,向○○精品等廠商收取租金、保固金等款項,以漏列原民會館相關收入方式,將合計7萬4,000元款項侵占入己,並製作不實內容之日結帳後,再將該日結帳交予不知情之兼辦會計人員而行使之,會計人員則據以按月製作會計月報表陳報臺東縣政府,足生損害於原民會館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及臺東縣政府對於原民會館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等罪嫌,經檢方求處較重之業務侵占罪,惟認被告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屬於接續犯,且符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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