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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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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不違背職務收賄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792
曹○○於民國89年至101年7月間係高雄榮民總醫院○○分院秘書室組員,利用負責承辦○○分院保全共同供應契約業務,有建議與特定公司簽定合約之機會,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於94、95、96、98年年底前,於簽陳機關首長同意○○公司簽訂合約完成後,旋即以借錢名義或暗示續約完成,向○○公司處長張○○索賄,張○○為避免後續履約期間遭刁難,由其或指示周○○將○○公司會計人員開立之支票交付予曹○○,共計收受賄款5萬元。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偵辦,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6月18日判決,認曹○○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均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得財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得財物合計新臺幣伍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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