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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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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詐領訓練經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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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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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公益服務協會人員涉嫌詐領訓練經費案,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柳○○、李○○等2人為緩起訴處分。 前述協會實際負責人兼總幹事柳○○、社會工作助理員李○○等2人,共同基於為該協會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明知無採購事實卻於空白收據內虛偽填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且未經工讀生○○○同意,於工作紀錄表及工作人員費印領清冊偽簽「○○○」姓名,復持此等不實支出憑證及印領清冊向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訓中心(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下稱南訓中心)申領訓練經費。經南訓中心發覺上情且未予核撥款項,渠等詐欺犯行遂未得逞。全案由南訓中心函送屏東地檢署,復由屏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移送偵辦,經屏東地檢署偵查終結於104年5月7日緩起訴處分。 本案柳○○、李○○等2人所犯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又均無犯罪前科,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頗有悔悟之意,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並命柳○○向國庫支付15萬元,李○○向指定機關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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