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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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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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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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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為嘉義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嘉義縣政府農業處綠化保育科臨時約僱人員,於民國102年及103年間,負責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計畫之業務。詎鐘○○因生活開銷入不敷出且積欠卡債及其他私人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利用執行嘉義縣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計畫時,未依規定將102年度「外來種沙氏變色蜥移除」獎勵金發放予繳交之民眾,而僅要求民眾蓋章於印領清冊之簽章欄以確認繳交之沙氏變色蜥隻數,進而將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於102年10月7日以借支方式匯入伊名下帳戶內獎勵金39萬9,999元侵占入己予以挪用,嗣後並於102年12月24日以該經民眾蓋章於簽章欄之印領清冊,向農業處辦理經費核銷轉正,鐘○○另自103年7月29日起,將嘉義縣農業處103年7月29日預支匯入前開帳戶之103年度「外來種沙氏變色蜥移除」獎勵金39萬元,於103 年9月5日沙氏變色蜥移除防治計畫執行前侵占入己,陸續以轉帳及現金提領方式將該筆款項用於清償私人債務及供日常花費使用殆盡。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予以提起公訴,案經嘉義地方法院104年4月16日判決,認鐘○○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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