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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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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行使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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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3246
呂○○於96年3月1日至99年4月10日間,擔任臺東縣長濱鄉公所代理人事管理員,辦理該公所人事考績、獎懲業務;詎於經辦「納骨堂使用規費繳納公庫異常情事」等檢討失職人員案件,因恐自己曾擔任財政課長職務等因素而遭懲處,竟先後二次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未經長濱鄉公所考績委員會委員開會審議,私製內容不實獎懲令稿,送請不知情人員核章、用印,以此方式偽造獎懲令,並分別函復臺東縣政府政風處、臺東縣審計室而行使之,嗣將獎懲令毀棄,未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登載相關受懲事由及懲處額度,足以損害主管機關人事管理之正確性。嗣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呂○○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而予起訴。 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改依刑法第134條前段、第216條、第211條,判決被告為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刑法第134條前段規定,就刑法第216條、第211條所定之刑加重其刑;又被告上開二次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間,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故經一審法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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