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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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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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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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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係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新北市水利局)新海抽水站管理科技工,依法負責綜理新海抽水站業務,為該站內財產管理人,並代表新北市水利局督導廠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渠明知抽水站內撈汙機所附屬5具鐵製垃圾子車為站內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將上開鐵製垃圾子車侵占入己,並交予不知情之回收場,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9元之價格變賣之,得款8,244元,致新北市水利局受有損害。林○○嗣因良知未泯,於侵占前開財物後,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繳回變賣款項,案經廉政署偵辦並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林○○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並追繳所侵占之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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