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偽造公文書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815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分站陳姓僱員於得知友人之外籍同居女友阮氏○○屢次未考取機車駕駛執照,便主動表示可幫忙後,即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及盜用公印之犯意,於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明知阮氏○○未實際報考駕照,在未得承辦同事之同意下,逕自使用該同事之公務電腦,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虛偽新增輸入該外籍配偶之報名資料後,旋至該分站筆試室內,虛偽鍵入阮氏○○筆試及路考之合格成績後並列印,再盜用承辦人之職名章及審核章於相關登記書及成績報表上,再以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偽製阮氏○○普通駕駛執照1張,並於該偽造之駕照上盜用「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鋼印,完成發照作業,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考照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經該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結果認陳姓僱員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