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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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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385
緣民眾林○○、張○○鐘明知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及國耕放租地字第○○號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之約定,承租人應自為耕作該國有耕地,種植農作物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情事,惟實際上該國有耕地上之農作物係朱○○為自用而自費購買苗株耕作,且該國有耕地上有空屋、廢棄物及現有泥土通道等非種植農作物使用等違規情形,為期耕地繼承換約申請案能順利審核通過,林、張二人竟共同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林○○交付張○○裝有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密封信件,再由張○○於101年7月17日藉該國有耕地現場會勘之際,以林○○託付轉交為由,交予不知情之國有財產署勘查員,嗣勘查員拆開信封見信封內裝有現金6,000元,無其他文件,旋於當日通報政風室查悉上情。 全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偵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考量上述二人犯後皆已坦承犯行等等情狀,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對林、張二人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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