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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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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里鄰長文康活動」圖利里民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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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桃園縣楊梅市裕新里里長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不法利益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 蔡○○係桃園縣楊梅市裕新里里長,緣楊梅市公所於100年度在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內「一般事務費」科目中,編列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以辦理「里鄰長及相關人員文康活動」(下稱里鄰長文康活動),嗣經桃園縣楊梅市市民代表會審查會通過,蔡○○明知依內政部96年5月30日內授中字第0960722684號函所示,該文康活動參與人員僅限楊梅市裕新里里鄰長,如鄰長不克參加時,始可由年滿20歲之配偶或同居之直系親屬代理,竟為使不具參加資格之里民以其他鄰長之名義頂替出遊,基於對主管事務圖楊梅市裕新里不知情之里民潘陳○○、毛楊○○、卓○○、梁○○、覃○○等5人不法利益之犯意,由該5人頂替楊梅市裕新里不克參加該文康活動之鄰長出遊,上開不知情之里民潘陳○○等5人,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計1萬8,000元。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檢察官業於102年8月25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2253號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本(103)年9月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http://www.aac.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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