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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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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過失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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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3045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陳姓約僱人員明知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為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係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本應注意保密作為避免外洩,且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於民國102年5月間在辦理該局某採購案,以電子郵件發送該採購案各外聘評選委員詢問是否有意願參加評選會議時,竟疏未注意而未將各外聘評選委員列為密件收件人,致各外聘評選委員收到該電子郵件時即可得知其他評選委員姓名,而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嗣由政風單位獲報後依法處理,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 本案陳姓約僱人員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又無犯罪前科,且事後坦承犯行,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並命陳姓約僱人員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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