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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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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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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244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翁姓主計員於102年10月17日及18日前往參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開設之課程,於18日課程結束後,因其另於同年月21日須參加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舉辦之業務講習,遂請假續留臺北市。詎其明知在102年10月18日及10月20日,並未有臺北至高雄及高雄至臺北等公務出差路程往來行為,竟於公務員職務上,於出差後所應製作出差旅費報告中,虛偽記載10月18日從臺北返回高雄及10月20日從高雄返回臺北等工作紀要及交通費支出,足以生損害於南區分署對於差勤管理之正確性。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翁姓主計員涉犯刑法第213條之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並繳回所有已發放之交通費,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及書寫悔過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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