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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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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367
邱○○職務上負有外來人口訪查與查察、國境內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臨時收容、移送、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等職權,竟利用外籍人士不諳法令及擔心遭收容之弱點,夥同華僑楊○○及曹○○,向新北市中和區逾期居(停)留之外籍人士及逃逸外勞招攬生意,以使其等逾期居(停)留外籍人士不需親自到場、不需製作筆錄且不經收容即可離境,邱○○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賄款,楊○○及曹○○各收取每件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佣金。邱○○另利用職務上有代購返國外籍人士所需機票之機會,向旅行業者林○○低價購買機票後,向外籍人士高報機票價格,每張機票詐取1,000元。 案經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3月27日判決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楊○○及曹○○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款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年6個月,各緩刑5年及4年,均褫奪公權1年。林○○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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