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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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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侵占公有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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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2534
歐○○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區○○里里長,緣高雄市○○區公所於100年7月22日以共同供應契約購置ASUS電腦主【價格為新臺幣1萬7,267元】、ASUS顯示器等物品,發送至各里辦公處使用。詎歐○○明知上開電腦設備係○○公所配發於各里辦公處使用之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0年10月前之某日,委託不知情之里民盧○○將持有之上開電腦主機之CPU、主機板、記憶體2支、硬碟、電源供應器及DVD燒錄機拆下,而侵占入己。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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