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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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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致羅法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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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地政事務所技士陳○○於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奉派前往申請鑑界之○○公司所有之土地進行測量。該公司張姓職員為使測量順利,遂依李姓代書之提議備妥內裝有賄款新台幣四千元現金之信封袋,於部分地號鑑界完竣後,交由代書當場塞入陳員之褲袋內。起初陳員予以拒絕,李姓代書則稱業者見當日天氣燠熱,為了慰勞地政人員施測一整天之辛勞,係基於慰勞的性質﹒﹒﹒云云。陳員囿於情面則未予堅拒,而收受了該筆款項。案經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後進行偵辦,並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於九十年九月六日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以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三年。 貳、研析 一、本案陳員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前揭測量工作,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且業主已繳交相關規費在案,自不應另行取得業主額外之報酬,然渠竟仍收受該筆賄款入己。 二、陳員雖無主動索賄之情事,而係業者為報答其工作辛勞所為之謝意,惟其並未予以拒絕或退還,係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其所犯之罪應優先適用刑責較普通刑法為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判處最輕刑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相當數額之罰金。 三、陳員之犯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予免職,殊值警惕。 參、結語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贈受財物情事,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辦理登錄。倘能遵照本規範辦理,當可明哲保身,避免不必要之困擾,不致重蹈上開案例中陳員誤觸法網之局面。身為人民公僕理應秉持「服務是天職,便民是本分」的原則戮力公務,本案陳員的一念之差,不僅自毀前程,亦損害了公務員之清廉形象,其代價之慘重足堪借鏡,不可不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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