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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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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約用人員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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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辦理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約用人員陳○○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案,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6條等罪嫌而予移送,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將陳○○提起公訴。 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擔任外勞業務檢察員,負責辦理外勞訪視、查察等業務,明知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出差旅費應檢據按實報支,詎其明知實際上並無出差,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利用職務之機會,分於100年12月2日、12月20日,在出差旅費報告表上填具5筆不實出差紀錄,以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詐領出差旅費,並逐層報由不知情單位主管審核,使渠等陷於錯誤,登錄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差假紀錄,並依報請數額由會計室辦理核銷、匯款,共計詐取新臺幣1,088元,足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對於人事差勤管理及差旅費核發之正確性;該2次詐領犯行,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陳○○明知依就業服務法第62條赴外國人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時,應實際前往勞委會核准工作地址進行訪查,並據實將檢查日期、查察結果填載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業務檢查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俾利查核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是否未經許可即任意變更所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場所等事項,卻於101年3、4月間某日,因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將進行業務檢查,陳○○恐其100年11、12月間檢查件數不足,竟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在雇主許○○等30餘人之「外勞業務檢查表」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外籍勞工費用調查表」等公文書,登載不實之檢查日期或查察結果等事項,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對於外籍勞工管理之正確性;核其所犯係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復因查陳○○曾於101年6月22日向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自首本案犯行,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檢察官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1項等規定,於起訴書中向法院請求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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