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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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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虛報出差貪瀆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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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03
  • 資料點閱次數:1392
一、案情概述: 劉○○,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擔任某機關出納,負責承辦員工貸款、儲金之繳款業務,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竟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各金融機構辦理員工貸款、儲金轉存繳款等名義,填載不實之出差請示單、出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准,使該機關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旅費,總計虛報出差次數達二十次,合計詐取新臺幣一一、七八六元。 本案經地檢署提起公訴:劉○○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但劉○○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所得財物僅為一一、七八六元,情節輕微,且已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之規定,遞減輕其刑。案經地方法院判處劉○○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 二、研析: 劉○○在擔任出納前,係在私人機構任職工作單純,欠缺公務經歷,致法治觀念及法律常識欠缺。 現行公務員虛報出差,因為很難發掘查證,且情節輕微,致少數人存有僥倖心理,以為執法單位查證不到或不曾偵辦,致在貪圖小利下,誤蹈法網。 涉案人之主管,未做適當把關,管制所屬出差,也未嚴格監督所屬,是否核實出差?致涉案人為消耗年度出差費預算,很容易虛報出差,而觸犯刑罰。 三、結語 本案涉案人劉○○,只為貪圖一一、七八六元之小利,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緩刑四年確定;案雖判決「緩刑」,但依公務員任用法,還是被免職,在此經濟不景氣又高失業率中,喪失了有所保障且得來不易的公務員任用資格,實在可惜,應為現行所有公務員們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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