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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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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一事無成,騙很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6
  • 資料點閱次數:229

一、案情摘要

A 為甲地檢署之檢察官;B 為乙溫泉會館負責人;C 係丙環保生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B 為其所經營之乙溫泉會館,與當地原住民部落屢生爭議;而 C 則就其所設之丙污泥廠於處理工業污泥時產生之臭味問題,屢受到鄉長、村長及地方民代率領當地民眾之圍廠抗爭導致經營出現危機。另 C 於同地區另有一家污泥廠欲設廠,而備受同業競爭之威脅。AB C 為朋友關係,B C則互有投資對方事業之意願。A 就上述 B 所經營之乙溫泉會館與當地原住民部落所生爭議,動輒於言談間表示渠承辦國土保育及溫泉業者相關案件,刻意在 B 面前營造可憑藉其檢察官偵查權之發動,影響溫泉業者經營存亡,B 因此相信 A 實為相當有力之檢察官;另就上開 C 所經營丙污泥廠遭到抗爭而出現經營危機之問題,A 明知檢察官分案非其所能掌握,竟向 BC 佯稱,其能協助解決污泥廠圍場事件,建議利用其輪值內勤之際前往按鈴申告,由其受理並主導案件偵辦,能將帶領抗爭之鄉長、村長及地方民代以強制罪法辦,但須支付對價。末就 C 為同地區另有一家污泥廠欲設廠,而備受同業競爭之威脅一事,A 則向渠等謊稱其已掌握甲縣政府內某位承辦人,有把握阻攔該競爭廠商設廠,使渠等陷於錯誤,認為 A 可提供協助。上情適逢 A 因購置新屋,需錢孔急,遂以購置家具為由,A 及其妻分別於家具店訂購後,請 B代付價金共計 15 萬元。另 A 欲購置新車,需 60 萬元現金,A 亦以上開已提供 BC 協助處理事業上爭議問題為由,由 C 代為支付價金。嗣 C 發現經其提出強制罪之告訴後,實際承辦檢察官並非 A,嗣後甚至接獲甲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另同地區另一污泥廠已取得使用執照並申請試運轉,設廠程序持續進行。又 B 亦發現其所經營之乙溫泉會館,與當地原住民部落之糾紛越演越烈,不見 A 檢察官有從中協調之跡象等等,始知渠等均受 A 所欺騙。

二、所犯法條

A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 B 謊稱能處理其溫泉會館與當地原住民之糾紛;另向 BC 佯稱能協助解決汙泥廠圍廠事件及阻攔競爭廠商設廠等,使 BC 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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