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勞動基金人員涉嫌不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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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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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失個案事實
丁位居勞金局國內投資組組長、投資策略小組委員等要職,在職務範圍內,不僅對於該組所屬權益證券科,關於全權委託額度以外之勞動基金交易,享有決定、指示等主管控制權限;對於接受勞動基金國內全權委託經營之受託投信公司,亦擁有監理與督導之職權,惟於109年7月間明知 F公司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操縱股價,且知曉公務員負有清廉義務,應秉持善良管理人義務處理相關職權事項,竟利用職權允諾動用勞動基金,指示所屬自營部門及受託投信公司共同 拉抬非法操縱 上市公司 F 公司股價,圖謀私人利益 接受投信業者招待,涉犯財產來源不明、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2月提起公訴。
二、所犯法條
1.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第6 條第1 項第 4 款圖利罪。
2.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同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3 款、第4 款等操縱股價規定 。
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5 條之 1 第 1 項之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