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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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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審核配偶來臺申請案件收受不正利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2
  • 資料點閱次數:373

一、案情摘要

A 為甲機關專勤隊隊長,負責外來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民眾 B 係大陸地區人民,欲來臺工作及長期居留,乃與連江縣民眾C 假結婚,以取得形式上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再由 C 向甲機關申請 B 入境臺灣地區團聚。甲機關於受理案件後,由 A 隊長及不知情之 D 科員前往連江縣對 C 進行訪查,因訪查結果認為 2人婚姻真實性尚有疑慮,故另安排面談。B 為求申請案能順利通過,以電話聯繫 A 表達順利來臺團聚之期待,A 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之犯意,於電話中要求 B 答應當其小老婆,以作為核准案件之對價;而 B 為使自己順利入臺,答應上開要求。申請案核准後,B 搭機來臺並基於對 A 職務上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電話聯繫 A 相約在某家旅館見面,並於房間內發生性行為。

二、所犯法條

①公務員部分:

A 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與 B 發生性行為部分,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民眾部分:

B 為使自己順利入臺,基於對 A 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與 A 發生性行為部分,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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