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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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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協助特定廠商得標收取回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6
  • 資料點閱次數:233

一、案情摘要

A 為甲鄉公所鄉長,民眾 B A 的鄰居且與 A 熟識,B A處理鄉公所之工程採購內定廠商並收取回扣事宜,俗稱為白手套。甲鄉公所於某年辦理「○○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採購金額 871 萬元,第 1 次開標結果,僅乙、丙公司等 2 家廠商投標,因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3 家而流標。於第 2 次招標期間,A 為取得該件工程採購案之回扣,指示 B 詢問乙公司之負責人C,轉達如願意於得標後交付回扣,將協助乙公司得標,C 表明有承作意願並約定得標後交付回扣。

該案截止投標後,A 向不知情之承辦採購人員 D 取得投標廠商資料,知道除乙公司外,另有丁公司參與投標,爰指示 B 向丁公司之總經理 E 暗示不為價格競爭之意思,並獲得 E 同意,於開標當日不派員參與議價。第 2 次開標結果,乙公司順利得標,C即將約定之工程回扣 35 萬元現金親自交付與 B,由 B 轉交與 AB 從中獲得 5 萬元的報酬。

二、所犯法條

(一)A B 兩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向廠商收取回扣 35 萬元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3 款「收取回扣罪」。

(二)A 於採購案開標前,將應保密之投標廠商丁公司資料洩漏予B 之行為,觸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A B 共同基於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向丁公司暗示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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