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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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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QA】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9
  • 資料點閱次數:32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近來接獲消費者陳情,部分建案未能如期取得使用執照,建商遂以疫情、缺工、缺料為由,發函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修改已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倘消費者不願配合,建商即單方面解除契約,並將消費者已繳付之房地價款無息(或加計年息5%)返還。

消保處表示,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對於取得使用執照期限及相關遲延責任,已有下列規定,買賣雙方均應遵行:

一、契約應明確記載取得使用執照期日

明文要求建商於契約書中應明確記載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之「期日」。

二、建商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

建商若有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狀況,應按日給付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的遲延利息給消費者。

三、消費者得選擇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超過3個月時,消費者除得請求前述遲延利息外,並得主張解除契約。

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時,建商應將消費者已繳房地價款退還,並應賠償違約金(不低於房地總價15%,但以消費者已繳價款為限)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若遇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時,除得依法要求建商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得依自身需求及條件審慎評估是否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切勿無條件同意建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以免交屋入住遙遙無期。若遇建商提出不合理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交換條件,可檢具事證向各直轄市、縣()政府提出申訴。

消保處呼籲建商,在建案興建過程中,倘發生遲延取得使用執照之情況時,除應依約給付遲延利息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非法定事由,規避賠償責任

建商不得泛稱疫情、缺工、缺料等理由係屬「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而要求消費者同意無條件展延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二、違法解除契約,侵害消費者權益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已屬違約狀態,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之權利。此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

建商遲延取得使用執照,若未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給付遲延利息,甚或違法解除契約,倘經查證屬實,各直轄市、縣()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依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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