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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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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公務員接受代辦業者招待加速審照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9
  • 資料點閱次數:519

壹、案情概述

乙、丙、丁分別為G政府建管機關負責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發、更正及補發等業務之承辦人、科長及簡任技正,甲係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代辦業者,為使相關申請案件進行順遂,平日時常招待乙、丙、丁吃喝玩樂。某日H公司為求其建造執照能順利核發,爰委託甲向G政府代辦建造執照申請作業,惟該案於對圖前資料未齊備即遭退件,甲於是致電請託乙,請乙審查非其承辦轄區之H公司之建造執照,在乙配合加速審照下,H公司順利取得建造執照,甲事後請乙喝花酒及性招待做為後謝。又I公司委任甲代辦使用執照申領,甲認為丙能加快使用執照申辦進度,乃招待丙吃飯、喝花酒及性招待,並於事後加快審照迅速核章,係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另甲又代辦J公司之變更使用執照案,G政府建管機關簡任技正丁本無決行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職權,惟丁為答謝甲平日招待飲宴應酬,竟利用某日代理該機關專門委員可決行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機會,要求甲面談後,隨即配合決行 J公司之變更使用執照案。

全案最終以甲犯交付賄賂罪遭法院判刑2年,乙、丙、丁分別收受甲不正利益相當新臺幣 (下同)10萬元、1萬元、5萬元,觸犯收受賄賂罪,遭法院分別判處7年、1年、26個月刑期及褫奪公權4年、1年、2年,併科處罰金各30萬。

貳、案情分析

一、乙、丙、丁為G政府建管機關負責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發、更正及補發等業務之承辦人、科長及簡任技正,係屬刑法第10條所規範之公務員,即應遵守貪污治罪條例之規範。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而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罪。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三、乙、丙、丁在不違背職務下辦理業務,且分別收受甲不正利益,兩者間具有 相當對價關係,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

四、另,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人飲宴應酬、餽贈財務、請託關說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將依相關規定懲處。乙、丙、丁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人甲之招待,即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

參、小結

同仁遇「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等倫理事件時,應依規定妥善因應處置,面對廉政風險因子,應嚴謹自我「保護」及「約束」,方免失職觸法。因公與業者間互動往來時,其進退分際應謹慎拿捏,遠離不法「政商媒介」與「利慾誘惑」。在尊嚴肯定與物質慾望二者得捨之間,才能了無罣礙、安心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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