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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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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採購人員接受廠商不當餽贈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7
  • 資料點閱次數:442

一、案情摘要

交通部某科科員甲及乙,於99年間赴臺東辦理「○○颱風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及知本溪橋橋墩加固工程」驗收,結束回程途中停車採購釋迦禮盒時,因誤以為該禮盒係同仁致贈而未付款,各自攜帶1盒回家。然該2盒釋迦禮盒實係前開工程之立約商A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丙,有感於該局派員自臺北南下到臺東辦理驗收工作,路途遙遠,舟車勞頓,基於禮貌,以私人名義致贈。爰該局政風室於1028月間向甲及乙分別收取應分攤金額500元,合計1,000元整交予丙。甲及乙執行職務不察,接受廠商餽贈,違反相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記過1次」在案。

二、案情分析

(一)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明定,採購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立約商餽贈,至於同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指500元,非指驗收人員可無限制接受立約商500元以下餽贈,仍必須符合於「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及「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為之」二條件,始得以接受。

(二)本案經查雖係偶發,惟以當時情況而論,如不接受餽贈亦不違反 社會禮儀或習俗,因此,自無前開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之例外適用。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競合之情形

1、上開兩種規範性質上同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的行政規則,當兩者發生法規競合時,由於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僅適用於採購人員,基於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原則,應優先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的規定。

2、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禁止採購人員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 商之價值超過新台幣500元的飲食招待,但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在價值限制上則較為寬鬆(如公務員可以參加訂婚等事由所舉辦且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之飲宴應酬活動),此時即應優先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3、若係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所未規定的事項,仍應注意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其他法令是否有相關規定。

三、小結

採購人員對於利害關係人之餽贈,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皆應謹守分際,除非符合「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及「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為之」之情形,否則應拒絶其餽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以維護公務員清廉自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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