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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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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圖利罪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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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3-03
  • 資料點閱次數:544

一、處罰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二、重點說明

(一)圖利與便民雖均係行政行為給予人民利益或好處,但圖利行為係不合法,而便民行為卻是合法;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之行為究係屬為圖利抑或便民,應視其行為有無逾越法律規範,而意圖為他人獲取不法之利益為斷;即視其主觀上有無不良居心及有無違法之意圖為判斷標準。

(二)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客觀上有違背法令,圖取不法利益的結果,始可構成圖利罪。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所取得之利益亦屬合法利益。

(三)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只要依法行事,主觀上未具違法意圖,民眾得到再大的好處,因其本是公務員應有之作為,仍屬「便民」,自無圖利罪之問題。反之,倘公務員於處理公務時心存不良,置法令不顧,刻意維護當事人,即具違法意圖,不論獲利多少,其所得利益均屬不法利益,均可能成立「圖利罪」;依現行規定,倘公務員僅是過失行為,則不會構成圖利罪。

~~節錄自法務部廉政署「刑事責任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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