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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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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漏列經費以他案浮報費用,不實核銷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09
  • 資料點閱次數:455

案情摘要

A機關辦理活動,依活動工作協調會議結論,應邀請10人到場,每人出席費為1,000元,共需1萬元,惟活動承辦人丁漏未將出席費用列入預算經費項目內,致出席活動人員將無法領取出席費,丁即向主管甲反映,甲為解決上開問題,遂利用承辦人乙所辦理之另一演出活動,指示乙在演出活動簽稿文件,虛偽填寫不實的演出人員30名及金額費用3萬元(包含丁所承辦之活動出席人員10人,出席費1萬元),經逐層陳核簽准核定,活動辦理完畢後於黏貼憑證用紙上,填寫不實之金額3萬元及製作內容不實之活動演出人員印領清冊、領據及所得通報表辦理核銷作業。A機關據以核撥乙所承辦之活動演出人員3萬元(包含實際參與演出20人演出費2萬元及丁所承辦之活動10人出席費1萬元)。

案情分析

一、按「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員工申請 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本案人員因自身錯誤未將參與演出者出席費用列入活動所需經費項目內,非但未依合法行政流程報請處理,反而利用其他活動之機會進行不實核銷,顯然違背誠信原則。

二、又本案人員明知請領出席費用人數與實際表演人數不符,因貪圖一時便宜行事,欠缺「依法行政」及「上級違法命令不得遵行」之觀念,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虛偽登載不實之參與活動人數、活動金額,法令素養與法治教育需再加強。

小結

圖利與便民只有一線之隔,公務員執行公務,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都是合法便民;如果明知法律規範卻故意違反,而給予民眾方便,就算只是微小的利益,還是可能成立圖利罪。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不要為了貪圖便利而便宜行事,而有違法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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