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協助受刑人傳遞訊息貪瀆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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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概要
受刑人邱○○為竊車集團首謀,99年8月10日因案遭警方緝獲,於次日解送入監服刑,99年8月18日政風室於複聽邱犯之接見談話內容,發現其在監期間疑有透過監所人員為其傳遞訊息,持續操控竊車集團在外從事不法行為。經政風室深入清查,發現該監戒護科管理員簡○○及科員林○○等2人,疑涉為邱犯傳遞訊息予竊 車集團共犯,其並指示以「賓士」及「國瑞」廠牌自用小客車,無償贈與簡員使用;另免費為林員修理、更換自用小客車引擎。
貳、涉犯法條
一、管理員簡○○部分
簡○○明知矯正人員「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餽贈 」及「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等規定,竟利用管理、戒護邱○○之機會,基於違背職務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多次為邱○○傳遞訊息,並收受不法對價,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二、科員林○○部分
林○○明知邱○○為其修理完成後之小客車車體及引擎並非原 車所有,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仍基於收受贓物及行使變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而予收受,並自95年起持續駕駛上開車輛,觸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資料來源:矯正案例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