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案例宣導:限時專送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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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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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摘要
A、B兩人分別為甲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及專案經理,A知道乙機關最近將以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委託設計監造案」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650萬元,如能順利得標,估計能獲利400萬元至600萬元不等。A為求使甲公司得標,指示B前往乙機關拜訪秘書C,表明爭取標案意願並要求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惟遭C拒絕。
嗣後評選結果,甲公司及另一家投標廠商均因不合格而廢標,乙機關辦理第二次招標公告後,A及B竟基於使公務員違背職務而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再度前往拜會乙機關副處長D及秘書C,要求洩漏評選委員名單,並表明事成後給付一定金錢並願以顯然低於市價之金額售出房屋,惟仍遭拒絕。A為設法使甲公司得標,竟指示B購買空白商業本票簿,簽發以發票人為A、受款人為D及C之本票各1紙,金額分別為50萬及45萬元,再以限時專送之方式分別郵寄D、C收受。嗣D及C開啟信封發現上揭本票後,即向乙機關處長舉報並將郵件退回。
二、 所犯法條:
A及B將50萬及45萬元兩張本票分別寄送予D、C之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