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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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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不實登載紀錄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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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10-04
  • 資料點閱次數:818

一、 事實概述

甲、乙為某市消防局消防隊員,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缺失事項複檢工作時,甲、乙2員明知初檢缺失項目尚未全數改善完成,竟仍於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為「限改複檢合格」之不實登載,致該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而免受裁罰。經政風室陪同2員前往廉政署自首,案經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渠等2員涉犯刑法第213條、216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事證明確,惟考量渠等犯後態度良好,爰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予以緩起訴處分在案。

二、 懲處(戒)情形

1.懲處(戒)原因及結果:甲、乙未依規定執行消防法令案件裁處工作,致觸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檢察官處以緩起訴處分,經該局考績會決議核予甲、乙2員各記過1次之處分。

2.相關法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5點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對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裁處工作未依規定執行,產生不良影響。」

三、 廉政小叮嚀

1.身為稽核人員,除對各項法規均應充分瞭解外,不論執行初檢或複檢工作均應依法行政,與業者接觸時更應嚴守應有的分界,始得建立為民眾消防安全把關的專業形象。

2.全案雖無不法所得,但圖小眾業者民眾之利,賠上的卻是全民公共安全,實不可取。因此,公務人員在行使公權力時更應嚴守法令依法行政,以免觸犯刑責,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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