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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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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擅自重行製作底價單偽造文書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7-08
  • 資料點閱次數:526

1、案情摘要
甲為某鄉鄉長,因辦理海堤修復工程,向八工處爭取補助工程款五百七十四萬元。後經該處審查認土方部分計算錯誤,刪減後僅同意補助五百五十八萬七千元,並依補助金額製作密封預算書,函請鄉公所自行辦理發包事宜。甲因疏未注意,逕依修改前編訂之發包工作費訂定底價,由00公司以大約五百四十萬元得標。後因承辦人發覺八工處另製有密封預算書一份,發包工作費修改約為五百廿八萬元,低於決標價,恐發包金額高過預算金額,將導致預算不敷使用。經研議後,慮及颱風季節將至,若不儘速興建,將危及居民安全。乃不顧前開底價單、標單已經因招標程序終結而成為顯示招標過程之公文書,由甲重行制作底價單(金額為五百零八萬元)、得標廠商重新書寫標價為五百零七萬五千元,且重新製作第二次開標紀錄表。案經臺東縣調查站移送偵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認甲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2、關心的話
甲明知工程已決標在案,因慮及颱風季節將至,會計年度更替等問題,而以另行訂定底價、廠商重新填寫標單之方式為之,實非法所容許,吾等採購人員應詳加思考,並依法定採購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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