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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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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宣導:工程人員偽造文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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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7
  • 資料點閱次數:1005

1、案情摘要
甲係某鄉公所代理建設課課長,乙為該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二人分別主辦該鄉公所工程之發包、招標、監工、驗收、決算等業務。甲、乙於00年三月間,辦理「重建排水溝及加蓋工程」,明知承包商施工後即因「U」型模板欠缺及施工難度高,而均擅自將原設計之U型溝槽圓弧形溝底變更為「ㄩ」型溝槽平底溝底,但皆未要求承攬廠商改善。迨工程完工廠商報請驗收,甲、乙委請不知情之工程顧問公司職員製作相關竣工圖、表,並指示該公司職員,工程隱蔽部分依合約書設計圖、工程明示部分依測量資料之方式繪製竣工圖表,並將「道路挖方」等之不實施工數量虛偽編列於公文書之工程決算書,使承包商完成請款,足生損害於鄉公所。案經臺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同院刑事庭審理,認渠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將甲判處有期徒刑參年,乙有期徒刑貳年。
2、關心的話
甲、乙為採購人員,明知廠商未依約施作,應督促改善,如實作與原契約不同,繪製竣工圖,則應配合修正,惟其不然,致遭判刑,得不償失。吾等工程人員應引為借鏡,審慎辦理工程決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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