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回首頁

:::

廉政案例宣導:教師偽造文書請領課業輔導費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06
  • 資料點閱次數:1199

1、案情摘要

甲為某國小校長,乙為該校教師兼總務主任,分別負責綜理校務及總務之職務。甲明知該校未按縣府核定之「課後輔導課程」計畫,於課後(即第八節課)澈底實施,且未陳報更動上課時間,而僅實施部分輔導課;竟將應由教務組執行之上開輔導課程作業,指示亦明知該項不實事實之乙,偽造教師鐘點費清冊,向縣府請領該補助款五萬二千八百元。得款後,將該款項納為福利金,做為評鑑餐敘及支付職前訓練補助費用等開支之用。另乙為清償該校積欠廠商影印機與校舍修理費用,因經費預算問題難以報銷,將補助原住民籍學生學用費節餘款挪用償還上述修理費用。案經臺東縣調查站移送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臺灣高等法院花蓬分院審理,認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乙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又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2、關心的話

甲、乙均為教職人員,未按規定執行計畫及請款,或因實際需要而挪用補助學生之學用費,然均非法所容許,因此各校人員應審慎請款,以免重蹈覆轍。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