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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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檔秘字第0002054-7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20012534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70013511B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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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前項政府資訊,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者,除申請人自備電子儲存媒體外,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
第五條: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收或減半徵收。
第六條: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法務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八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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